证据保全条件由于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因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给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带来困难,因此证据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1)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会腐烂、销毁。所谓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可能会成本过高或者难度很大,如证人出国定居或留学。造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前者如物证的腐烂,后者如书证被销毁。(2)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这是对证据保全在时间上的要求。在开庭后,由于已经进入证据调查阶段,就没有实施证据保全的必要。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以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其中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还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证据保全方法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对证人证言,应当采取作笔录或录音的方法;对书证的保全,应当采取拍照、复制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采取通过现场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保存原物的方法等,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证据保全措施,不仅可以在起诉时或法院受理诉讼后、开庭审理前采取,而且也可以在起诉前采取。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主动采取。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但此时,无论是法院,还是公证机关,都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证据保全申请,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该申请状应当载明:(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4)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如果是向公证机关提出,应当提交公证申请表。该公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3)证据保全的方式;(4)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保全证据的范围,应当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条件的,应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证据保全不是指所有证据的保全,证据保全具有条件限制和时间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