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其"非常程序"属性,是就其与普通救济程序的区别而言的,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被频繁启用。古罗马的"一事不二理"原则,对既判力的维护和司法权威的张扬达到极致,因而那个时候对已决案件进行复审是不允许的。实务部门有一种观点认为,"维护的既判力只是那些正确的既判力,绝对不维护错误的既判力,"[3](P.5)我们说,判决可以有正确与错误之分,但既判力作为一种约束力和审判权威的象征,只能维护,而不能否定。即使个案判决被推翻了,也是着眼于维护法院权威考虑,因为生效判决有重大瑕疵是对司法公正的亵渎,必须通过再审这样的程序对司法本身予以自我修复,当然这种修复是有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限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充分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申请再审与原判决、裁定生效的日期相隔时间太久,将给再审工作带来诸多不利。例如时间过长,使申诉的证据难以查证,对申诉不利。再如有关财产权利,几经变更,难以恢复,对保护当事人权益不利。二是,防止当事人长期申诉,无理缠诉,保障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如果时间过长,其实是对于案件再审很不利的,比如证据难以查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