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法中对网络著作权的定义是以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摄影作品、美术、建筑作品等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第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