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主张工程借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满足一定条件可主张工程借款。

1、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实际使用,可主张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因无法继续施工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可主张工程价款;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的,可主张工程价款;

4、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承包人建设工程价值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