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证据种类有:

1、书证、物证;

2、证人证言;

3、当事人的陈述;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6、现场笔录;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8、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