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一般情况下,无处分权人(本案中的王洁)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本案中的赵忠),所有权人(本案中的张勇)有权追回;但以下三种情形,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追回: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即受让人不知道无处分权人无权处分动产或不动产;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即构成善意取得。《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勇搬离爱巢,起诉离婚追缴房款本案中,张勇和王洁婚后购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共同财产的处分,应由共有人共同作出决定,王洁一个人无权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分居期间王洁在隐瞒张勇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款将房屋转让给急需用房的赵忠,赵忠已经支付合理市场价款,且房产证上只有王洁一人的名字,赵忠有理由认为房产只为王洁一人所有,且买卖已经完成,房屋已过户。因此,赵忠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构成善意取得。最终,法院支持了赵忠的诉讼请求,张勇必须搬离居住多年的房屋。同时,张勇向法院起诉与王洁离婚,主张王洁所卖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此次,法院终于判决张勇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