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发展:在我国政权形式中,检察机关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清末改制初期,我国才从国外引进了“检审合署制”的检察制度。1907年12月9日,京师检察机构成立,标志着检审的分立。1913年至1915年,北洋政府保留了检察厅与审判厅分立的内容,但1927年起至1949年,南京国民政府一直实行检审合署制。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确立检审分署制。同时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

人民检察院:1954年9月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随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借鉴列宁创设的前苏联检察制度,在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除了传统的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和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之外,不仅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而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立法机关,而是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其它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并向它负责,同时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这样就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国家政权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