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1)依法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4)水电费的收缴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