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本人居住信息在佛山市流管一级库系统登记满半年,凭以下资料可以申办居住证:

一、《佛山市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在流管站领取该表格,按要求填写,收原件);

二、办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证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提供读取二代居民身份证芯片采集照片信息服务的不用提交该回执);

四、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回执原件

五、在本区居住的有效居住处所证明

(1)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2)借住亲友家中的,屋主本人提供身份证及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到房屋所属辖区流管站办理居住房屋登记/备案手续后,居住证申办人凭有效借住协议原件、复印件办理。

(3)租赁房屋的,提供有效租赁合同、出租屋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4)居住在厂企宿舍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企业所在辖区流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居住证申办人提供单位开具有效居住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原件。

(5)若居住在学校,提供学生卡以及所在学校开具有效居住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原件。

扩展资料

《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第二章 证件申办和管理

第七条 公民离开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生活的,应持身份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向居住地的新市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服务受理窗口申请居住登记。

如申请人提供材料不详实、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核发登记回执。对于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窗口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

本人现场申请的,受理窗口核实后应现场出具居住登记回执;不能现场核实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核发登记回执。

通过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和佛山新市民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申请的,应当按规定上传提供相关的电子版登记材料。居住地址所在地的新市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收到电子申请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核发电子登记回执。

第八条 登记回执应当载明登记人信息、登记机关、登记时间、居住信息、登记人联系方式等情况。

回执样式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纳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系统打印的电子登记回执,附加唯一条形码标识;受理窗口纸质打印的,加盖公章。

新市民申领登记回执后,应在登记地址实际居住,并接受居住地公安机关及新市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的核查。如果经核查新市民未在登记地址实际居住的,新市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已核发的登记回执,并告知申请人重新按在我市的实际居住地址进行居住登记。

第九条 居住证由受理窗口具体办理、公安机关审核制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新市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证件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及房屋出租人等应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