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诉讼权利十分广泛,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

(1)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的权利;

(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5)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6)选择调解的权利;

(7)自行和解的权利;

(8)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9)提起上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11)申请执行的权利;

(1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

(1)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次;

(4)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发表意见;

(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7)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

(8)其他。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进行辩论。

(4)提起上诉。

(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

(8)可查阅庭审材料。

(9)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