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类案件普遍进入了管辖异议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之规定,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加工行为地。因此,承揽人在起诉时,往往选择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定作人在应诉后,往往提出加工行为地非被告住所地、合同性质为买卖而非承揽等理由将案件拖进管辖异议程序,以其作为拖延付款时间、延长证据收集时间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