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专利律师张浠娟生产销售商此前因侵犯专利已为生效判决判令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基于生产销售商重复侵权、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生产规模较大、主观上具有故意等因素,法院对生产销售商的重复侵权行为应加重惩罚。福建某公司享有“一种制作×××的方法”发明专利,该专利采用风淬热处理。2009年9月,福建某公司发现某石料公司使用的产品涉嫌侵犯原告的发明专利权,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为临沂市某公司,福建某公司遂以临沂市某公司、某石料公司共同侵犯其发明专利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对某石料公司和临沂市某公司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另查明,2007年7月,福建某公司以临沂市某公司等共同侵犯了讼争专利为由向泉州市中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泉州市中院认定临沂市某公司的生产方法与讼争专利工艺流程基本一致,其行为构成对讼争专利的侵犯,遂判令临沂市某公司赔偿福建某公司一百万元。本案庭审中,临沂市某公司自认其生产方法除了淬火工序外,其它工序与讼争专利的技术特征并无不同。临沂市某公司主张其使用的水淬而不是风淬,但并没有提供采用水淬的证据,且根据法院证据保全的现场照片来看,生产车间配有鼓风机,因此,法院对临沂市某公司的其生产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抗辩不予采纳,其生产方法构成对福建某公司发明专利的侵权。法院认为,由于临沂市某公司此前因侵犯涉案专利已为生效判决判令承担一百万元的赔偿责任,故对其实施的重复侵权行为应加重惩罚。法院判决:一、被告某石料公司使用产品、被告临沂市某公司生产销售产品构成对原告福建某公司的发明专利的侵权;二、被告某石料公司停止使用侵犯原告福建某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产品;被告临沂市某公司停止使用侵犯原告福建某公司发明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停止销售依照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三、被告临沂市某公司赔偿原告一百三十万元。重点阅读:生产销售商此前因侵犯专利已为生效判决判令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基于生产销售商重复侵权、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生产规模较大、主观上具有故意等因素,法院对生产销售商实施的重复侵权行为应加重惩罚。本案中,专利侵权人因侵犯专利已为生效判决判令承担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故本案法院判决专利侵权人因其重复侵权行为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一百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