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原告应举证据有哪些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四、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五、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离婚案件:①婚姻关系证明;②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③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④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⑤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⑧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相关法条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