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我们都知道债权转让是可以进行登报的,近来一些媒体上相继出现“债权转让公告”,大致内容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某受让人,该受让人或原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债权转让的事实,那么对于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登报就有效吗?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怎样才有效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登报不一定就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这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