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须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方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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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的签订程序一般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就该学生毕业后去该单位工作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首先由大学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并签名,再由用人单位签订意见,最后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就业主管部门签订意见。这个顺序很重要,学生一定要等用人单位填写完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

切忌自己填完后就直接到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万一用人单位承诺内容有变,就可能发生纠纷。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签订三方协议时,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一字之差都可能导致协议无效。要明确试用期时限,通常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1年。

如果在三方协议中已经约定了试用期,那么正式签订合同时若用人单位还约定试用期的话,两个试用期加起来不得超过6个月,超出部分无效。要格外注意明确违约金数额,通常公司在签约时会主动提出违约金的金额,然后写到三方协议的备注栏里,毕业生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