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版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权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