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效时效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所谓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这是时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二是该事实状态持续达一定期间,亦即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无间断地经过一定时间,这是时效成立的充分条件;三是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所谓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是指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当事人或取得权利,或丧失权利,或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时效的法律效力。因此时效制度即是把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赋予法律上的效力。法律上规定的能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的时间就是时效期间。二、国家赔偿时效的期间国家赔偿时效期间是指国家赔偿的请求权人,在权利受到国家公务行为侵害时请求保护的期限,它是法律规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赔偿请求权的保护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由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即会导致法律维护现存的事实状态,确定新的法律秩序。因此,国家赔偿时效期间如何确定、如何起算,等等,将对赔偿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一)国家赔偿时效的种类从本法的规定看,我国国家赔偿时效分为3种:一是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简称请求时效;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简称诉讼时效;三是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刑事赔偿决定的消灭时效,简称申请时效。根据本条的规定,请求权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请求权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被请求的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权人在期间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根据本法21条、第22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刑事赔偿决定的消灭时效为30天。(二)国家赔偿请求时效期间及其起算本条第1款规定,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我们认为,将赔偿请求时效规定为2年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如果期间过长,则会使国家机关因赔偿问题长期受到牵制,从而影响国家机关的工作;如果期间过短,则会使受害人来不及提出赔偿请求,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2年期限为赔偿请求时效期间,使二者基本上能够得到兼顾。本条规定请求权时效具有以下特点:1.它不是诉讼时效,而是请求权时效本条规定,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这个2年时效是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时效,而不是诉讼时效。例如,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要经过处理先行前置程序、复议程序才能提起诉讼;刑事赔偿以及非刑事司法赔偿,要经先行处理先行程序、复议程序才能进入赔偿决定程序。因此,对于单独提起的赔偿请求,2年时效实际上是请求处理的时效,如果请求人在2年内不行使请求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处理,他就丧失了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