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罪是指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

(1)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许可擅自制造(包括改装、配装)危险物质。

(2)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购买或者出售危险物质。只要有购买或者出售的行为之一,即可成立这里的“买卖”,不要求买进后卖出。可见,这里对“买卖”二字作了扩大解释。

(3)“运输”既包括境内的运输,也包括从境内运往境外和从境外运往境内。换言之,“运输”二字,既包含了字面含义的境内运输,也包含了跨越境内外的走私行为。

可见,这里对“运输”二字也作了扩大解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