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经济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首先是先行调解,能聊好既省时又省力。双方履行起来也很快。第二种方式是去调解机关调解。第三种方式是去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这种方式耗时耗力,建议放到最后。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二进一步强化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把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和基本工作方法。对依法和依案件性质可以调解的所有民事案件都要首先尝试通过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将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和所有环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