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撤销权的介绍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二、合同变更权的介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为变更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权利。因合同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使合同实质性效力发生变化,故称之为变更权。第一种观点,存在很大缺陷,即错误地理解了合同法中变更权的含义。虽然合同的变更权与合同撤销权存在同一类合同中,行使的条件也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变更权只是主体或内容的变更,不会引起合同效力的变化。三、什么情况下有合同变更权和合同撤销权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三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受理部门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一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一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二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三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