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于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1985年。当时仍实行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全社会长期物资严重匮乏,广大工人、农民家庭基本上没有什么财产,继承关系极为简单,加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刚刚恢复,对于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因此造成现行继承法过分简略,仅有36个条文,遗漏了许多重要继承制度。《继承法》实施至今已有25年之久,25年来,我国已经成功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相当发展,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即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拥有的私有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同时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继承法》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同时,继承法本身的诸多漏洞和缺陷,也限制了继承制度的调整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律调整的要求。特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继承法》的修订工作提上立法日程。建议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遗产的范围。继承立法应采取列举式,明确规定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所规定和认可的财产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占有、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范围。二、关于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继承法乃私法,应重视并充分体现对当事人意志之尊重。应当将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作为继承权丧失事由,并明确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及其时效、行使和效力等。三、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如果仍坚持现行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将导致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形日渐增多。为尽量不将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之范围。考虑到我国历史传统和继承习惯,建议将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至四等亲以内的亲属,并将现在的两个继承顺序,变更为三个或者四个继承顺序。如继承人中无直系血亲卑亲属,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也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四、关于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在代位继承的性质上采取了代表权说,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不得代位继承。但是,被代位人的责任不应由代位继承人承担。因此,在代位继承的性质上应当采取固有权说,被代位继承人即使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也得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