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暂住证
服务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办理机构 :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受其委托的单位组织
申报材料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明
许可(服务)依据 :《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
办理程序 :年满16周岁、跨设区的市市区、县(市)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1个月的,在到达后3日内,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已婚育龄妇女还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和2张近期免冠1寸黑白照片,到暂住地派出所登记、申领暂住证;不满十六周岁且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持本人《居民户口簿》,申报暂住登记。
收费标准及依据 :纸质暂住证工本费:1元/证;非接触式IC卡暂住证:20元/证;二维条码卡暂住证:5元/证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苏财综(92)54号;苏价费[2002]224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