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且投资者和经营者是同一人。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