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他人财产在该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后原则上不得要回。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