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对时间有规定吗公示催告对时间有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公示催告条件:1、可以请求公示催告的票据,应当是进行流通的可以背书的票据。2、有权请求公示催告的当事人,应当是直接丧失票据的人。而该持票人的前手或该票据的出票人,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3、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在申请书中注明所丧失的票据的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以及有关的证明资料。4、人民法院接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并通知该票据的付款人停止支付。该停止支付应延续到公示催告程序终止时为止。如果认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示催告的内容的,应在七日之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5、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受理申请的公告,并在公告内注明以下事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名称(即票据丧失人的姓名、名称);丧失的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以及出票人、背书人的名称等;申报权利的期限(即取得该丧失票据的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期限);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或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等。上述公告应当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公报或其他媒体上刊登。当地开设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帖置于交易所内。6、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在申报权利时,应出示其所持有的票据,主张自己对该张票据具有合法的权利。法院应同时通知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到场查看票据,加以辨认。如果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是申请人丧失的票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如果申报权利人所出示的票据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相一致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和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判定谁是该票据的合法持有人。7、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权利申报期限内,如果没有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或所提出的申报被法院驳回,在申报权利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丧失的票据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从而恢复其票据权利。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