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的全程是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消协的法律地位。消费者协会的法律地位。消协具有相当的社会监督权力和解决消费纠纷的主要渠道权力,实质上是履行着一个准行政司法部门的职能。但纵观《消法》第32条,消协仅有监督权、建议权、调查权和调解权。《消法》第34条规定了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消协也仅是调解,从法律上讲,调解结果并不当然生法律效力,实质上仍然取决于争议双方任何一方的态度,这与《消法》立法目的相差甚远,也与《消法》第32条规定消协的职责和任务不相匹配,为了真正地实施《消法》的目的以及《消法》第32条规定消协的职责和任务,笔者认为在《消法》修订或立法解释中除保留现行《消法》第32条的权力外,还应赋予消协以下权力,以便于消费纠纷处理和便于保护消费者的“两便”原则。(一)居中裁决权。所谓居中裁决权就是指消协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对某一消费纠纷调查查实后,对经、消双方不能达成和解时,根据消协调查查实的情况居中裁决,裁决结果经、消双方必须执行的法规效力。(二)地、市级以上消协有成立消费纠纷仲裁庭的权力。地市级以上各级消协,一般情况下都设立在本地区经济、文化和政治中心,相对来讲经济活跃,消费纠纷发生更加频繁,成立仲裁庭能更好的体现“两便”原则。(三)强制执行权。目前和今后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由于消费者仍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和任务仍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消协。无论是工商行政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或居中裁决,还是消协的调解或居中裁决,实际履行都依托于经营者的自觉态度,如果经营者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居中裁决或调解结果乃是一纸空文。为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和惩罚违法经营者,应当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协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权力。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