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地高空坠物的,如果是正在施工的单位出现高空坠物事件,应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已经完工的项目,找不到侵权人的话,那么就是由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物业公司,对受害人承担高空坠物的法定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