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市民老王夫妇育有两个儿子。因家庭琐事,长子与老王夫妇关系僵化,虽同住一个城市却连续多年没看望老王夫妇一眼;老王夫妇体弱多病,与次子在一起生活。老王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几个合法继承人对老王的遗产应如何分配发生纠纷,那么老王的遗产应如何分配?纠纷应通过什么渠道解决?本案涉及遗产继承的份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在法定继承中,因为被继承人没有对遗产如何分配做出明确的安排,所以继承人之间容易引发纠纷甚至诉讼。《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一般应该均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例如被继承人有配偶、两个子女和母亲共计四人,那么其遗产应分为四份,各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四分之一。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对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不均分。3.遗产纠纷应如何解决:《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本案中,老王的合法继承人有其配偶及两个子女。根据《继承法》规定,他们都属于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正常情况下,老王的遗产应平均分成三份进行分配。但老王的长子多年未看望父母,更别提尽到作为一个子女对父母的抚养义务,所以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给其遗产。老王的妻子年老多病,缺乏劳动能力,其次子对老王夫妇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故老王的妻子和其次子应多分得老王的遗产。老王长子如对遗产分配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