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盗版侵犯作者的版权。卖盗版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播等相关平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下载并销售他人未发表的作品的相关侵权行为。并且,卖盗版的人员还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六十二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