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公证是什么遗嘱与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一、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即能产生民事后果的法律行为。不同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比如合同,遗嘱的成立只要基于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遗嘱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委托、接受委托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委托等单方法律行为的目的有另一单方法律行为相对应。它是人与人之间的有目的的交往行为。它是直接与对方的另一单方行为的意思表示构成一个合意,达到行为主体的目的。遗嘱,它是一种纯粹的单方行为,与之象对应的是法律的规定,即与继承法律相对应,以改变法律的适用(由法定继承转为遗嘱继承)。遗嘱要达到主体的行为目的要与死亡事实、继承法的规定相配套。由于这个性质,遗嘱更具有法律特性。它就不能象委托那样与世俗行为可以混同,委托等单方意思表示只要相对应意思表示的承认就可以达到主体的目的,甚至可以越过法律的规定。遗嘱要达到它的目的法律上的要求更为严格。二、遗嘱是一种发生在生前却在死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特征是其他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所不具有。法律对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规定时间是起于出生止于死亡。当然人死亡之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终止。人在生前可以自由行使各种权利,处分各种财产,但人死后一切都应当终止,“人死如灯灭”,生前作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也应截止。如各种债权、债务都应当由继承人来处理,生前作出的长期委托也基于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法律上规定受托人在一定情况下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也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赠与等合同因无法履行也自然终止。即使合同继续履行也是继承人履行。然而遗嘱的行为发生在生前,遗嘱的成立在于遗嘱行为发生之时。但它的效力及于死后,遗嘱的目的在于改变法定继承,也就是人的行为对死后的财产进行处理,这是民事权利在死后的延续,这是法律上的一种特殊状态,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三、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就成立。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须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方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五种形式,对每种遗嘱形式都有特别规定。民法是私法,现代私法理念是私法自治。对于法律行为,无论是行为内容还是形式都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民法对民事行为采取尽量有效的趋向,合同法就是采取这种理念,过多的无效对交易行为带来不安全。民法采取要式行为实际上是国家对私法领域的干预,不符合要式行为规定即为无效民事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效果。遗嘱采取要式行为的体现了国家对遗嘱行为的干预。民法的大多数规则来源于习惯,有它的社会基础。法律规定了继承权,即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一个社会的一般状态,而遗嘱继承,是指定继承,相比于法定继承的一般状态,是一种特殊的状态,可以说它剥夺了一部分人的继承权。遗嘱继承是遗产继承的一种特别方式。基于此,遗嘱在法律上规定特别的规定。规定“遗嘱”是法律对权利拥有者处分权利的认同规定遗嘱的要式性,是对财产自由处分的一种限制。基于遗嘱是一种特别的民事行为,笔者认为,对于遗嘱的内容与形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即为不成立。它不是一种“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一般民事行为。遗嘱不仅仅是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它必须经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定的结果。遗嘱的自由,仅仅在于立与不立的自由、处分的自由。所以对于遗嘱的判断,不能仅仅从遗嘱人有这个意思表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