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一)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根据护理级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步骤:
1)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上述材料。
2)受理
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3)认定
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4)鉴定
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5)工伤保险待遇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二、护理等级依据以下五个生活自理范围: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三、生活护理分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部分不能护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