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法律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量出现在司法诉讼中,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何种法律问题,从我国现行立法的情况来看,应适用以下几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1)《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是我国一步基本法律,对民事行为作了全面的规范。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当然适合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民间借贷的主体、行为、代理、责任等,都应当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但是,《民法通则》直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只有第90条和第108条的规定。该法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因而为合同法律所调整。《合同法》总则部分对所有合同都适用,当然也就包括了民间借贷合同。该法第12章“借贷合同”中的规定,一部分是规范银行贷款的,而另一部分是规范民间借贷的。其中,对银行贷款的规范是比较严格的,而对民间借贷的规范是比较宽松的,且两者之间一般不能混淆使用。(3)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如何规范民间借贷的具体行为,特别是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后如何处理,仅凭《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范还是不够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