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如何设立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我国公证法第7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我国公证法第8条对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进行了规定:(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2名以上公证员;(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这些条件涉及名称、场所、人员、资金等,为公证机构正常开展公证活动所必需。在公证机构设立的程序方面,公证法第9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4)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5)开办资金证明;(6)办公场所证明:(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公证机构统称公证处。根据公证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方式冠名:(1)在县、不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本县、市名称 公证处;(2)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名称 本市名称 字号 公证处;(3)在直辖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直辖市名称 字号 公证处。第19条规定,公证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证机构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公证机构名称的内容和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21条第1、2款规定,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是公证机构获准设立和执业的凭证。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公证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执业区域、证书编号、颁证日期、审批机关等。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国公证机构的负责人通常称为主任。公证法第10条规定了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综上所诉,我们可以得知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主要是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场所、二名以上公证员以及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正如我们所知,公证机构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强制执行效力,因此要正式公证机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