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汇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客体和客观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至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逃汇,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应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存放境外,以及将外汇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等。主体和主观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才能构成本罪。本条规定逃汇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将本条已作了相应修改,其中对主体范围作了扩充。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本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包括对犯罪对象、行为性质、客体要件、因果关系等的认识。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逃汇。当然,这种认识并不需要行为人了解关于逃汇的具体法规,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即可,本罪虽然是故意犯罪,但并不以牟利为目的。虽然刑法学界有人主张此罪要以牟利为目的。相关规定(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对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存放境外,不得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所谓经常项目收入,包括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境外贷款项目收入的外汇;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交通运输、邮电、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保险等业务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规费、罚没款等;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利润;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保证金等。违反上述规定,将应调回国内的外汇不调回国内,而存放境外就展这种行为的逃汇。(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指定银行的。(3)违反国家规定汇出外汇或者携带出境的,如以投资的名义将外汇转移至国外的。(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5)其他逃汇的行为。以上可见,逃汇的方式很多,但并不是一切逃汇套汇行为都构成犯罪。本条关于逃汇罪的规定,只列举了两种表现方式:(1)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2)把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以上两种逃汇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本条没有具体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我们认为,逃汇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衡量情节是否严重主要应从数额,同时结合其他情节综合考虑。主要包括:逃汇罪(1)逃汇数额的大小;(2)是否伪造和冒用有关单位的证件、印章逃汇;(3)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勾结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逃汇的;(4)是否严重影响了国家有关计划的执行,等等。逃汇逃脱的不只是收益的减少还逃脱了作为一个企业一个公司一个集团的信誉与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