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有以下处理机构: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其他。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