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其真实性很难确定。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只有一个证据且为录音证据,一般会认定为证据就不够充分,但录音仍是作为证据存在的。除非这个录音已经经过技术处理,不具有真实性,则不能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对他方提出的视听资料表示异议的,提出该视听资料证据的一方,应当对视听资料的来源、制作手段、制作技术、制作设备等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该视听资料的制作人到庭接受询问,也可以聘请专家进行鉴定、现场提供专家意见、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勘验。有关费用,在刑事诉讼中,由国库列支,在民事诉讼中,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垫付,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