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应收账款——确定你Hold住了诉讼时效中断逸凡公司会计小A这回可被吓得不轻。如果不是做律师的同学小K的及时提醒,他可能就闯大祸了。这天,小A和小K聊起各自的工作情况。小A谈到自己刚接手了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正在进行繁琐的数据核对。小K立马从专业角度友情提示:“应收账款除了数据核对,更重要的是,得防止诉讼时效过期的问题。”小A拍着胸脯说:“这个哥懂,不就是《民法通则》规定,债权到期后,只有2年的法律保护期限嘛,如果这2年内债权方不行使任何的催收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客户一旦耍赖皮,法院也不会接受我们的状子。不过你放心,虽然这次发现有几个客户的逾期应收账款快2年了,但是我们每年都给客户发了询证函,客户都没有表示异议的,所以……”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案件诉讼时效相应作出修改。小K连忙打断:“等等!谁告诉你发了询证函就表示催收了?我都知道你们财务的询证函上一般都写有“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字样,所以在法律上,这种对账函是不会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的。另外,口头催账也是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的,因为,谁能证明呢?根据(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文件的精神,如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你们就应该设法让对方订立还款计划,或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承诺在某时间前还款,只要对方重新承诺还款,即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即可中断并重新起算。这里所说的“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当然,别忘了诉讼时效最长是不超过20年的。”“啊?多谢指教……”话音未落,小A立马向公司飞奔,亡羊补牢去了。二、收款前开具发票——不要在细节上吝啬你的笔墨小A躲过一劫,但是他的同事小D却颇为受伤。“那XXX公司简直就是个无赖!”小D忿忿地说,“明明就没有把货款给我们,却非说给了,还振振有词说有发票为证。我勒了个去,发票能代表付款吗?”“有这等事?太无理取闹了吧?等等我咨询下法律界人士。”小A说完立马给小K打电话。“从法律角度说,人家没无理取闹,是你们自己大意了。”听完小A陈述后,小K的第一句话就让两个会计傻眼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我曾经遇到过类似的官司,法官就根据这个条款认定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由于被告持有原告开具的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原告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最后判决认定被告已以现金方式支付款项。”“我晕,可是现在先开发票后收款都是很普遍的现象,无法回避的,这可如何是好?”小A仍然觉得不可思议。“要规避其实也不复杂。”小K说,“比如你们财务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就可以督促业务加上相应的条款,明确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做为收款证明。对于已经签订好的合同,也可以在提供发票时,要求对方出具收到发票的收条,并特别注明“款项未收到”,或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即可。”三、增值税发票的流转核心——三流合一“既然说到了发票,再提醒下你们吧。”小K继续说到,“你们在业务中获得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一定要注意三流合一原则。”“从取得发票方来看,三流合一,就是按照2014年税务总局39号公告的要求,看对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的要求,否则,可能因对方虚开发票而受到牵连。”本文选自《“偷懒”的技术:打造财务Excel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