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审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2、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通知书(原件);3、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1)有关贵司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据(成立时间、经营规模、范围、知名度、获奖等);(2)贵司企业字号、商标“XX”的含义、由来及设计说明;(3)贵司最先使用“XX”商标的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据;(4)贵司连续使用“XX”商标的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据;(5)贵司“XX”商标的注册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据;(6)贵司关于“XX”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及相关证据;(7)贵司“XX”商标及字号在行业内及消费者中的知名度;(8)贵司“XX”品牌产品的获奖情况;(9)其他与被驳回商标有关的证据材料。 【2】官费1500元,代理费一般是是2000元左右。【3】驳回复审有时间要求的,在收到通知书后15内,请注意时间要求。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的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