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知识:公务员申诉权、申诉条件公务员的申诉权具体可以划分为要求申诉受理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权、要求赔偿损失或挽回影响的权利等。根据不同的申诉内容,公务员必须具备的法定申诉条件为:1、不服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而提起的申诉时的条件。当公务员对所在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处分、辞退、降职、免职、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扣发津贴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有关申诉的受理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时要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由受到行政机关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当事公务员提出,即申诉必须有法定的事由。(2)必须有涉及公务员个人的已经生效的以书面形式作出人事处理决定。(3)公务员对处理决定不服。“不服”的含义是认为涉及自己的处理不正确、不公正、不客观、不合法。(4)申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规定,如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理决定的30日内可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如果延期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5)公务员的申诉必须以法定的书面形式提出。2、不服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而提出申诉时的条件。当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自己的行政处分不服时,或认为监察机关对有关本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合理时,可依法向原行政监察机关或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国家行政体制和人事行政管理体制中,行政监察机关也同样具有直接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权力,但这一权力是有限的。(1)只能给予同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且必须经过同级行政机关的批准。(2)行政监察机关只能对公务员行使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