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后开发商一房两卖还是否有效预告登记后“一房两卖”无效“一房两卖”,怎么办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老百姓解决财产纠纷提供了又一重法律保障。该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包括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预告登记效力、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范围、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等六方面。物权法规定,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许多开发商存在“一房两售”甚至“一房多售”等问题。对此,司法解释明确,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依照物权法的上述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意味着,只要时做了预告登记,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条
[1]《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