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程序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法定内容,包括: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另外,需说明两点:(1)若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证明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2)若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由全体当事人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并递交由全体当事人签名的全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