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每两至三年就修改一次,具体标准可以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查询。一、不再按原用途给予补偿现行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修改内容: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收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新增社会保障补偿现行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修改内容:在原有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三、补偿未落实不得实施征地新增内容:草案明确规定征地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四、各省可自定具体补偿标准新增内容: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