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设立方式的异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两岸公司法均规定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在这点上,没有差异。二、发起设立程式之异同(一)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是指公司的筹建人。一般来说,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国居民,也可以是外国人,但必须具备行为能力。根据大陆《公司法》的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不少于5人。发起人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发起人协议的作用在于确定所设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协调发起人之间的关係及其权利和义务。而臺湾《公司法》无此规定。(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业务活动等事项的档。通过制订章程向公众申明公司的设立宗旨、经营範围、资本数额等,并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法律约束。根据臺湾《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以全体的同意,订立章程,签名或盖章。(叁)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大陆《公司法》,在报送审批前,应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因此,发起人在签订设立公司协议后,即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其有效期为6个月。而臺湾《公司法》无此规定。(四)申请与报批根据大陆《公司法》,由发起人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还应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资金投向涉及到国有资产、基本建设专案、技改专案、外商投资等有关事宜的,还要分别向有关政府部门报批。(五)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根据大陆《公司法》,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註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其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根据臺湾《公司法》,发起时在发起设立时,只须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公司就可以成立,且股份总数可以分次发行,但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并未限制。发起人认足第一次应发行的股份时,应按股份缴足股款,不限于现金,可以以公司所需要的财产抵缴。(六)召开创立大会,建立公司组织机构根据大陆《公司法》,採用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缴付全部出资后,应当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代表)成员,并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发行的股份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