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隶属该企业。去年,经王某担保,张某借给王的朋友刘某20万元投资。徐某代表经营部签了担保合同,保证要是刘某不还钱,由经营部负责还债。今年1月1日,还款期到了。刘某却因为生意亏了本,躲起来不见人。张某只得向王某讨债。王某一改当初的信誓旦旦,推说自己所在的经营部是企业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当初的担保合同无效。盖有经营部公章的担保合同,难道竟成了一纸空文?【律师观点】担保合同确实无效,但王某及其单位仍有责任赔偿张某的损失。根据《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双方签的担保合同虽然无效,但债权人张某事先并不知情,属无过错方。而王某及经营部应该为擅自担保的行为埋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经营部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由总公司企业法人承担。由上文可知,根据《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分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