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起诉书法律依据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一方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起诉前转让方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