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按未使用的土地征收不合理。征收耕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予以补偿,征收旱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1.3万元、征收水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2万元、征收菜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3万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