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一、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止,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共计11个月,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