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那么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没有监护才能的,由有监护才能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或与未成年人联系密切的、情愿承当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如果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