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披露的公正、及时、准确、完整,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证券市场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当前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内部控制制度尚不健全,信息监督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社会审计还存在一定局限性,信息披露监管力度不够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信息失真,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等诸多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内容控制、加强社会审计、加大违法处罚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规范、提高和改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研究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改革的主要推动者和资金提供者,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会计信息是了解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实际状况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会计信息披露一般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股说明书(或证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披露文件向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其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对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公正、透明、及时、准确和完整的重要保证,对于减少市场投机,防止市场操纵,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然而,就我国证券市场当前的客观情况而言,会计信息质量控制制度尚不健全和规范,会计信息质量的现状不容乐观,企业普遍存在的虚假和不规范操作,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使灰色交易笼罩市场,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和热情,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筹集资金、优化配置功能的发挥。本文正是基于改善目前证券市场不良状况,确保证券市场有效运行为目的,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控制问题进行探讨。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从产生到公开披露要经过三个环节:首先,经济业务发生,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会计报表等信息,这是会计信息的基础和源头,会计内部控制将能有效地提高上市公司的原始会计信息;其次,由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上市公司汇缴的会计报表等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这是职业专家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的一次认定和对公司会计工作一次评价,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最后,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审阅批准后对外公布,这是国家行政监督部门对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总结性控制评价,这样的披露过程,既包含了会计主体即上市公司对企业运行的自我认识,又包括了注册会计师作为职业专家的再认定,同时还处于证券监管机构的全程辐射下,应该说总的设计是合理的。但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上三个环节的信息质量控制还不能满足决策者的客观需要,各种问题仍屡有发生,这说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控制仍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一)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失真由来已久。近些年出现了许多公司舞弊和破产的事件,都与虚假会计信息有关。虚假会计信息的大肆蔓延,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和顽症。有些公司为取得上市资格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有益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编造虚假利润;一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数和利润数相差甚远,高抬盈利预测现象及作虚假陈述情况较为严重,这极大的误导了投资者,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尽管证监会对某些公司做出了相应的处罚,但是公开信息的质量并没有得到根本的好转。近几年,又有一些公司如亿安科技、银广厦、蓝田股份等被陆续曝光,虚假信息披露屡禁不止。(二)部分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根据有关规定,当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并可能做出错误投资决策的一些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告,以免使投资者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及时性是保证会计信息有用性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上市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规定,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当前部分上市公司不按法定时间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时有发生。根据规定:当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时,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地向社会公布。而目前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故意违反该项规定,对于本公司己经发生的收购、兼并、重大债务纠纷以及股权转让等重要财务会计信息都不及时公布。对于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向己经发生改变,或投资项目已经不按原投资进度进行等都不及时予以披露。正是由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及时误导了中小投资者,加剧了中小投资者的风险和投资的危机。在证券市场上,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一方面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良机,从而使中小投资者受损;另一方面则降低了信息使用价值。(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目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仍有一些公司疏于充分性规范或流于形式,其主要表现为:(1)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如存货的结构和变现能力、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和各种龄断的金额、逾期债务等,一些公司借口保护商业秘密不予公布。(2)缺乏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部分公司管理层抱者“能不说就不说,能少说就少说”的观念,投资者很难了解上市公司在扩大就业,维护职工利益,保护资源与环境等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很难据此对公司进行全面评价,也就很难避免这方面的风险。(3)关于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也不充分。1997年7月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关联方交易。但上市公司在中报和年报中披露并不详尽,主要在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缘由、对占用资金的处理、资金占用是否签订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等缺乏充分披露。许多上市公司正是通过在关联方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隐瞒企业真实财务状况。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问题原因分析(一)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监管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为核心,辅以大量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多层次的监管法律体系。目前普遍认为在规定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证券立法应主要加强三方面工作,即:强制披露,强制审计和法律责任。而仅就这些规定而言,我国目前的证券法律体系就存在三点缺憾:第一,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强制审计没有给予合理关注,《公司法》仅对年度报告审计做出规定;其二,未对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的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对违法者构成实质性制约。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以有关证券赔偿法律制度还比较薄弱,降低了违法成本使各地风起云涌的“银广夏”民事索赔案无果而终,这都充分说明了证券法规的实践性不能满足现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