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渎职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需要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渎职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对于渎职罪,需要由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一、刑法渎职罪主体法律规定之演进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规定,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中存在着一个演进过程。1979年刑法在分则第八章专章规定了渎职罪,其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十分宽泛,可以包括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刑法渎职罪一章最大的变化就是将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何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理论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论”和“公务论”(职权论)的争论不休,给司法部门在适用法律时带来很多困惑和不便,致使许多实际上履行着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难以受到刑罚的应有制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明确了如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制民警;以及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等,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都可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体现犯罪主体认定上的权责相统一,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扩大了通常理解的渎职罪主体范围,确定了三类渎职罪的主体,即:(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